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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佛教传人中国后,必须适应中国古代的社会环境,必须与以皇帝为首的封建中央集权的国家相适应,与以儒家为正统的多元文化结构相适应,与以汉民族为主体的由多种民族组成的中华民族相适应,否则就难以立足,不能发展。历史证明,佛教以其教理的多样性和融摄性、行为规范的忍让和协和精神、处世应变的“智巧”(“方便”),善于将世与出世、王法与佛法、戒律与伦理等相会通,因时因地做出适当的回应和解释,从而使佛教不仅能够在不同的历史时刻和场合一次又一次地摆脱危机,得以继续生存和发展,而且能够在与中国传统文化、习俗的长期会通与结合中,逐渐发展为中国的富有鲜明民族特色的重要宗教之一。 这里着重说明三点: (1)佛法以“助王化于治道”来适应中国古代的国家政切方面绝对地服从,在伦理道德和礼仪的领域,忠于君主,叩拜君主是最重要的行为规范,维护社会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 佛教虽要求僧尼报四恩:父母之恩、众生之恩、国王之恩、三宝之恩,但又认为自己超越于世俗社会之上,沙门不受人间伦理的制约,不仅不应当礼拜父母,而且连君主也不应当礼拜。东晋慧远(334—416)曾针对太尉桓玄要沙门礼敬王者的命令,写了著名的《沙门不敬王者论》,提出了影响深远的佛法与王权王法的关系论。他主要提出两点:
一、对于人数众多的在家信徒来说,必须遵奉世俗纲常名教和礼法。
二、出家人是超出世俗社会之上的“方外之宾”,不把“存身”和“顺化”当作追求的目标,对于与“道大、天大、地大”(出自王弼本《老子》)共同“资生通运”的王侯就不必如同在俗的人那样礼拜。说:“故凡出家,皆遁世以求其志,变俗以达其道。变俗,则服章不得与世典同礼;遁世,则宜高尚其迹。”是希望当政者尊重出家者的超离尘世生活,专心寻求解脱的身份和愿望,不要按照常规要求他们。然而他同时强调:僧人虽不在形式上礼拜王者,但可以通过自己的传播佛法,“助王化于治道”,“协契皇极”。在这里,慧远提出了处理王法和佛法的关系的原则,一方面明确表示占信徒人数最多的在家奉佛者必须遵守王法和纲常名教,从而使统治者放心,另一方面又要求统治者尊重出家僧尼作为“方外之宾”的特殊身份,允许他们可以不礼敬王者,而完全可以期望他们通过对民众从事教化,为社会治理安定发挥积极作用。后世对于僧尼是否应当礼拜王者的问题虽仍有争论,但总的看来,僧尼不必固守世俗礼法的特殊身份是受到社会承认的。 佛教在与儒、道二教的争论中,经常用佛教可以通过教化民众维护社会安定,“助王化于治道”来自我辩解。这样讲是否有根据?佛教关于人生苦、空幻的理论和善恶报应、彼岸的说教,可以导致信徒满足于少欲知足,安分守己。大乘佛教中的菩萨之道虽可以适应场合做出各种解释,受压迫者为了进行反抗从中可以找出利用的成分,但总的说来大乘也要人维持现状,不以追求现实利益为最高目的。这与佛教的“无诤”、“忍辱”、“慈及怨憎”、“无念”等等主张也是有密切关系的。佛教的戒条以及伦理说教,也引导信徒遵守纲常名教。这样,佛教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自然是有利的。然而应当指出的是,儒、道二教也通过自己的渠道和方式对社会起到同样的作用。由于佛教的教义特点,也决定了它在原则上不允许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对别的宗教或教派采取暴力行动,这对社会的安定也是有利的。 佛教,特别是大乘佛教,不仅不要求信徒人人都.出家,也不要求他们放下分内的工作去专心奉佛。至于 对当政者,虽然希望他们支持佛教,但并不要求他们因为奉佛而妨碍行施政务。南朝宋文帝时,印度高僧求那跋摩来华,文帝对他说:“弟子常欲持斋不杀,迫以身殉物,不获从志。法师既不远万里来化此国,将何以教之?”求那跋摩对他说:“夫道在心不在事,法由己非由人。且帝王与匹夫所修各异……帝王以四海为家,万民为子,出一嘉言则士女咸悦,布一善政则人神以和。刑不天命,役无劳力,则使风雨适时,寒暖应节,百谷滋荣,桑麻郁茂。如此持斋,斋亦大矣。如此不杀,德亦众矣。宁在阙半日之餐,全一禽之命,然后方为弘济耶!”意为帝王实行善政,把天下治理好,就是最好的持斋,最好的奉佛,未必要废除刑杀。宋文帝称赞此话为“开悟明达”(《高僧传·求那跋摩传》)。大乘佛教的真俗不二,世法即是佛法的说法,也是不要求人们脱离现实生活去寻求觉悟解脱的。 佛教具有“五戒”一一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妄语(不说谎言)、不饮酒;“十善”——前四戒再加上不两舌(不挑拨离间)、不恶口(不骂人)、不绮语(不花言巧语)、不贪欲、不嗔恚(不发怒)、不邪见(不产生违背佛教的见解),并且提倡慈悲、利他精神及其他的道理的说教。古代的僧俗学者经常适应时代和环境进行诠释,以与儒家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规范会通,互相补充。这一点是中国历代统治者特别重视并予以肯定赞扬的。 南朝宋文帝尊奉佛法,认为佛教劝善可以导致天下太平。侍中何尚之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发挥,在列举了晋代以来信奉佛教的官僚土族的名字以后,认为佛教有助于社会安定,说:“百家之乡,十人持五戒,则十人淳谨矣;干室之邑,百人修十善,则百人和厚矣。传此风训,以遍宇内,编户千万,则仁人百万矣。……若持一戒一善,悉计为数者,抑将十有二三矣。夫能行一善,则去一恶;一恶既去,则息一刑。一刑息于家,则万刑息于国……即陛下所谓坐致太平者也。”(《弘明集》卷十一《答宋文帝赞扬佛教事》)对于佛教通过宣传和彻五戒、十善等戒条,用善恶说教进行教化,在维护封建社会秩序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做出了充分的肯定。可见,王权王法是可以借助佛法而得到维护的。 后来,宋真宗也看重佛教的五戒,在其《崇释论》中说:“奉乃十力(按,指佛,传说佛有十力,称如来十力),辅兹五常,上法之以爱民,下遵之而迁善……释氏戒律之书与周孔苟孟,迹异而道同,大指劝人之善禁人之恶:不杀则仁矣,不盗则廉矣,不惑则信矣,不妄则正矣,不醉则庄矣。”(《佛祖统纪》卷四十四)后面列举的不杀、不盗等是佛教的五戒,以之与儒家的仁、廉等伦理规范相比拟。 对于佛教在维护社会安定秩序方面的作用,有见识的僧人不仅完全承认,而且愿意主动地配合统治者去发挥这种作用。宋代禅宗云门宗高僧契嵩曾向仁宗皇帝上《万言书》,论证儒教排佛之误,认为佛法在正人心,致教化方面可以做出重要贡献,说:“若今佛法也,上则密资天子之道德,次则与天下助教化,其次则省刑狱,又其次则与天下致福却祸。以先王之法裁之,可斥乎,可事乎?”(《镡津文集》卷八)佛教不仅仅有自己的教义,而且有自己的组织、僧俗信徒。历史证明,历代朝廷凡是政策得当,佛教在维护社会秩序安定和建设文教事业,培育和发展全民族的道德情操和公德意识方面,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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