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前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受历史条件、经济条件、自然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山西省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火灾隐患普遍存在
由于先天因素、实际条件和技术手段的限制,文物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疏散通道不畅、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短缺等隐患在短期内还难以得到解决。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文物建筑单位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给消防安全管理带来困难。尤其是一些文物建筑长期被当地单位或群众占用,作为粮仓、教室或办公场所使用,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普遍加大了对文物建筑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火灾隐患和问题。一些居民依靠旅游资源增加收入,在部分文物建筑周围的建控区内私搭乱建房屋,开设饭店、商铺,造成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消防通道不畅。同时,大量的用火、用电、用气也极大地增加了文物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许多文物建筑地处偏远山区,存在不同程度的失控漏管现象。部分地区文物主管部门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短缺,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设施配置不足,自防自救能力较差,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3.2防控模式囿于传统
近年来各地采取的一系列举措有效提高了文物建筑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升了文物建筑防御火灾的整体水平,降低了火灾发生的几率。但从具体实施的手段来看,仍然是传统的“人防”和“物防”为主,消防监督和管理的模式缺乏实质性的改进,防控水平尚不能摆脱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技术和方法依然停留在“堵漏”、“查缺”的被动应对状态,超前防护功能差。
3.3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文物建筑旅游资源的深度开发,使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环境更加复杂,火灾隐患存在的方式更趋隐蔽,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显。2007年“五一”期间山西省入境旅游人数达1354万人次,其中五台山最多时日人流量达到11万人次,人流量的持续增大,人员成份的复杂多变,无疑加大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的难度。
3.4灭火救援力量仍显不足
公安消防部队是依照《消防法》实施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的主力军,警力的严重不足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山西省的现役消防警力人数不足3000人,加上近两年征召的合同制消防队员,仍然不足全省人口的万分之零点九,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与冠绝全国的文物建筑数量形成极大的反差;由于经济相对落后等原因,消防资金投入的缺口较大,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文物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都比较薄弱,有些文物建筑单位周边根本没有专业的灭火救援力量,即使已经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由于当地财政困难,部分队站现有的消防器材装备的质量和数量还不能满足要求,直接影响文物建筑火灾防控水平。
4.对做好今后工作的几点思考
为进一步做好山西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好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在继续巩固以往工作成果的同时,在下一步应继续加强以下工作:
4.1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要确实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继续在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上下功夫,认真按照《消防法》、《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在今年省政府与各地政府即将签订的新一轮《山西省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中,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逐条逐项分解工作任务,建立起更加完备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考评机制,与各级各部门的年终考评挂钩,确保各级政府真正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充分发挥文物、宗教、旅游、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督促各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针对“老大难”问题,合力督办,联合治理,有效解决。
4.2全面贯彻《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做好《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是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要将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经费保障、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等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不断推动贯彻落实工作向纵深发展,不断完善“政府领导,齐抓共管,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长效机制,全面加强行政执法、行业主管、单位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文物建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力度,真正提高其依法治火能力。
4.3推广应用消防科技成果,破解文物建筑火灾防控难题
文物建筑防火是一项十分重要又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应根据维持原貌、科学合理、人防技防并重的原则,结合文物建筑的具体实际,灵活运用现代消防技术措施,达到既保留其固有历史风貌,又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水平的目标。
山西省应进一步落实全国公安科技大会和山西省消防科技大会精神,在文物建筑中全面推广应用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智能化消防巡检系统、重点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消防数据保护器(消防黑匣子)、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设施等适合于文物建筑火灾防控的先进消防技术,提高文物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
开展针对文物建筑的清洁阻燃及防火保护的研究,科学合理地提高文物建筑的耐火等级,在文物建筑的修缮和防护中,可以综合考量文物建筑可燃材料的着火特点,积极推广应用阻燃材料和阻燃工艺,以提高文物建筑的耐火等级,从根本上降低文物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积极研究在山西特定的地理气候环境条件下文物建筑的燃烧特性,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可燃材料的着火特点与初期火灾蔓延规律,确定文物建筑的火灾危险状况,为各项防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确定试验对象,对早期报警技术和新型灭火技术在文物建筑火灾的适用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形成不同火灾状况下最佳报警和灭火方法。
紧密结合文物建筑的特殊性和历史性,认真调研、总结开展文物建筑群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重点编制和落实平遥古城、五台山风景区以及古民居、古村落的消防专项规划。
综合考虑各类文物建筑火灾隐患的危险程度,建立起科学的火灾隐患评价体系,引入性能化评估设计理念,改进文物建筑消防管理模式,为隐患整改提供科学依据。
4.4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现实斗争的需要,将文物建筑消防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不断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目前尚未开发利用,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文物建筑单位,文物建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应按照文物建筑的保护级别、火灾危险性大小等予以适当的经费投入,上级财政部门也应给予适当的消防安全经费补贴;已被开发利用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每年从其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落实增建文物建筑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除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所需的资金。
各级政府按照当地文物建筑消防用水量的实际需要,完善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增加市政消火栓数量。特别是在市政消防给水管网达不到的区域,要修建消防水池或建立临时取水点,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按照文物建筑道路、水源和火灾扑救特点,配齐配足特种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等消防装备,充分做好火灾扑救准备工作。
4.5推进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距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旅游区文物建筑群,可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为其配备必要的消防车、机动泵及水带、水枪等装备;文物建筑单位在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的同时,应与周边单位、村庄共同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担负文物建筑群的消防安全保卫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