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遗”与拆迁
1、山西平遥古城是1997年12月连同城外的双林寺、镇国寺等一同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其城内有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9处,其中有27处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清单。由于平遥古城由城墙、店铺、街道、寺庙、居民共同组成一个庞大的建筑群。古城内主要街道两侧完好地保存了220多家古店铺,还完整地保存了古民居448处,是中国古代县城的珍贵孤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给予平遥评价是:平遥古城是中国汉民族城市在明清时期的杰出范例,它保存了其所有特征,而且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为人们展示了一幅非同寻常的文化、经济、社会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为此,平遥在当时“申遗”之时,并没有大规模的拆迁,只是下大力气进行了整顿治理。但随着旅游发展的需要和人类对世界文化遗产标准的要求愈来愈高,平遥县委、县政府感到了景区靠“世遗”品牌的老本吃饭终究会被淘汰的,只有加大力度,更加科学地、完整地保护好古城,方是上策。于是,平遥近年来实施了建设新城腾迁古城工程,先后投资4.5亿元大力实施绿化和古城搬迁工程,通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搬迁,促进拉动了人口外迁,先后完成80余个单位的整体搬迁,带动了古城内2万余人外迁新区,2006年又启动了大南门22万平方米的整体拆迁工程。目前,靠开发行贷款兴建的搬迁安置的9栋6层楼安置360户居民小区已即将竣工。主要做法是:
(一)由拆迁人对涉迁范围进行认真摸底,制定详细拆迁方案,拆迁计划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拆迁许可证后方可着手实施。拆迁范围内涉及的被拆迁单位由政府统一协调安排,涉及拆迁的居民由拆迁人在规划的安置小区内统一安置,拆迁人必须坚持依法拆迁、和谐拆迁的原则。
(二)拆迁补偿工作争取协商的办法和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除无证者一律不予补偿外,凡有房产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条管单位由政府出面协调;属县国有单位的房屋给予补偿,但补偿统一划入财政,用于集中安置,土地不予补偿,政府统一安排办公地点;属公益事业的单位用房按评估作价,给予补偿或给予重建;集体单位属村委集体和其它各企业的房屋和土地均给予补偿;凡属个人的私有房产,有房产证者按评估价给予补偿等。
(三)拆迁补助。住宅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200元,大于30平方米的按照每平方米7元的标准支付;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标准为生产用房每平方米20元,商业和仓储用房每平方米1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10元等。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在新区安置时在资金上20%的优惠。
(四)拆迁安置。对住宅房屋的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供被拆迁人选择。凡自愿实行货币补偿和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腾迁任务适当给予奖励。凡拆除的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安置,只给予货币补偿。
2、龙门石窟作为河南省目前惟一的一处世界文化遗产是从1999年开始申报,2000年11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期间先后筹措资金2亿多元,分期分批对龙门石窟区的环境进行了一系列的整治改造。
首先是成立了龙门石窟环境治理指挥部,集中整治了龙门石窟区内外部大量的违章和不协调建(构)筑物,拆了93处不协调建筑及附属物3.4万平方米;关闭砖瓦厂、采石场等630家;拆除了水泥电杆;取缔个体工商户120家;拆迁16家国有单位和716户居民,拆除建筑物12万平方米。同时,平整河床20万平方米;清淤15万平方米;垒坝护坡2600平方米;新增了绿化面积419亩;建成1.4万平方米的生态停车场1座;1万平方米的石窟广场1个等,并对电力、通讯、广电实施了地埋工程等,使龙门石窟的环境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龙门石窟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政府对龙门石窟环境的治理没有丝毫的懈怠,按照《龙门石窟区规划》和龙门石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文本中的承诺,继续加大力度,改善龙门石窟的环境,先后进行了建筑面积8300平方米的龙门商业步行街的建设和1.28万平方米的生态停车场的建设,按规划搬迁了龙门煤矿住宅区居民104户,拆除破旧的建筑6000平方米,实施退耕还林近15000亩。
河南云台山和登封市目前也正进行申遗工作,河南云台山的打算是将一条未开发的原生态景点做为“申遗”项目来申报,这样既利于申报成功,又能带动其它开发的景点的旅游业,并设想在申报成功后,也只是保护,不搞任何开发。登封市利用向郑州市委一部分和向郑州市财政借一部分,本市自筹一部分资金等方式,全面启动了拆迁和搬迁新区的建设,并对按时拆迁的住新建小区的都予以适当的奖励等。

